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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2022年1月1日实施

来源:渭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点击量:81  日期:2022-01-24

关键词: 饮用水水源地

饮水安全和水源地保护是重大的民生工程,是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渭南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下称《条例》)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市通过的第七部法规。内容共22条,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及其部门职责、补偿资金、保护范围确定、禁止行为、水质检测、法律责任等方面,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过程中不同主体的职责进行规范,重点突出对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特别是对部门监管、保护范围、禁止行为等方面予以明确、细化,突出地方特色,主要内容有:(一)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水质标准、规范等要求确定水源,依规布局取水口,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建立工作机制,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纳入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二)部门职责。市、县(市、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统一监督管理,且拟定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的划定方案;水行政主管部门合理配置确定水源,拟定供水方案,依法管理取水和水源涵区的水土保持工作职责。(三)保护范围确定。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确定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时,不但要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要求,还要遵守法规提出的相关规定。(四)禁止行为。把常见的18种污染水源地的行为列入禁止行为。(五)环境管理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机制,联村供水的经营单位设立专人、单村(联户、单户)取水的村安排专人负责水源地环境管理。(六)卫生防护与水质检测。供水单位、村(组)做好水源地卫生清理与消毒工作,发现违法行为,有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权利;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村(组)管理的供水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对本辖区分散式饮用水开展一次水质检测和卫生防护检查,并将检测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及供水单位。(七)监督检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以及相关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和查处。(八)公益诉讼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关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中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情形,可以向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环境公益诉讼的建议。

《条例》的实施必将加强我市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对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