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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  点击量:220  日期:2022-11-03

关键词: 饮用水水源

为规范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工作程序,强化监督管理,保障饮水安全,近日,省政府印发实施《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鲁政字〔2022〕196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管理规定》包含总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程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与管理要求、附则四部分内容,共二十条。

第一部分为总则。明确本规定适用我省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要求在用、备用、规划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均应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保护区应当以水质保护为前提,以有效实施环境管理为原则,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定界;保护区划定后,应当开展规范化建设和综合整治,强化监督管理,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

第二部分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和撤销程序。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五步法,由水源地所在市、县级政府提出保护区划定方案,市政府经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听证、开展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组织集体审议后,向省政府提出申请,并对所提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省政府批转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等多部门联合审查论证,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提请省政府审议研究;经省政府批准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以省政府文件批复,并向社会公开。调整和撤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亦按相关规范流程报省政府批准,保障了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

第三部分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与管理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相关市、县级政府应当全面履行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保护区矢量边界,设置保护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组织对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加强执法监管,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清理整治;推进规范化建设和信息数据共享,做好应急防范和档案管理。各级要建立横向联动、资源整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

第四部分为附则。